中新經緯5月24日電 日前,證監(jiān)會官網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 62號)顯示,田漢、京漢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京漢控股)、建水泰融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建水泰融)等因違反限制性規(guī)定轉讓股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證監(jiān)會罰沒。其中,田漢合計被罰沒超2億元、京漢控股被罰款800萬元、建水泰融被罰沒348萬元左右。
來源:證監(jiān)會網站截圖
證監(jiān)會指出,經查明,田漢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田漢、京漢控股、建水泰融違反限制性規(guī)定轉讓“奧園美谷”。
京漢控股、建水泰融已披露為一致行動人;田漢為京漢控股的控股股東,且為京漢控股、建水泰融實際控制人,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166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項的規(guī)定,田漢與京漢控股、建水泰融是一致行動人。
2021年2月22日至5月12日,京漢控股通過他人賬戶集中競價交易合計轉讓“奧園美谷”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66%,其中,違反限制性規(guī)定轉讓比例0.66%,無違法所得。
2021年5月26日至7月2日,田漢通過他人賬戶、建水泰融通過其相關證券賬戶集中競價交易合計轉讓“奧園美谷”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73%。其中,田漢違反限制性規(guī)定轉讓比例1.69%,違法所得192,560,930.17元;建水泰融違反限制性規(guī)定轉讓比例0.04%,違法所得2,983,130.94元。
二、田漢、京漢控股信息披露違法,導致奧園美谷2020年年報披露股東情況存在虛假記載。
田漢通過他人賬戶持有“奧園美谷”期間,未如實向上市公司報告其實際持股和一致行動關系情況;京漢控股通過他人賬戶持有“奧園美谷”期間,未如實向上市公司報告實際持股情況,導致奧園美谷2020年年報披露的股東情況存在虛假記載。
2021年2月22日至6月3日,田漢、京漢控股通過他人賬戶,合計轉讓“奧園美谷”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4.44%,田漢、京漢控股上述股權變動情況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上市公司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jiān)會認為:一是田漢、京漢控股、建水泰融上述轉讓股票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上市公司股東、董監(jiān)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guī)定》(證監(jiān)會公告〔2017〕9號)第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情形。
二是田漢未如實向上市公司報告其實際持股和一致行動關系情況、京漢控股未如實向上市公司報告其實際持股情況,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jiān)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八條等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情形;田漢、京漢控股股權變動情況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情形。對京漢控股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田漢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相關申辯意見,經復核,對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證監(jiān)會決定:
一、對田漢、京漢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水泰融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違反限制性規(guī)定轉讓股票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其中,沒收田漢違法所得192560930.17元,并處以20000000元罰款;對京漢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處以6000000元罰款;沒收建水泰融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違法所得2983130.94元,并處以500,000元罰款。
二、對田漢、京漢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00000元罰款;對京漢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田漢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00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對田漢合計沒收違法所得192560930.17元,并處以22500000元罰款;對京漢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合計處以8000000元罰款;對建水泰融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沒收違法所得2983130.94元,并處以500000元罰款。(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