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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觀財報|ST沈化及時任董事長孫澤勝等被罰1570萬元 24人被警示

2025-11-28 20:16:38 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11月28日電 沈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沈陽化工,證券簡稱:ST沈化)及時任董事長孫澤勝等被罰1570萬元,多人遭警示。

  ST沈化及時任董事長孫澤勝等被罰1570萬元

  ST沈化11月28日晚間公告,公司于當日收到遼寧證監(jiān)局下發(fā)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遼寧證監(jiān)局對沈陽化工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沈陽化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沈陽蠟化是沈陽化工的全資子公司。2018年至2021年,沈陽蠟化為滿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過在成本核算過程中人為調整原材料生產投入數(shù)量、半成品和產成品數(shù)量以及延遲確認存貨的方式虛減(虛增)營業(yè)成本,虛增(虛減)利潤總額、虛減存貨。上述行為導致沈陽化工2018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8年年度報告》虛減營業(yè)成本129914310.43元,虛增利潤總額129914310.43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0.44%,虛減存貨509093316.68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5.57%,虛增預付賬款341572381.06元,虛減應付賬款297435246.05元;《2019年年度報告》虛減營業(yè)成本204499039.16元,虛增利潤總額204499039.16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29.4%,虛減存貨95200598.29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1.07%,虛增預付賬款4906840.59元,虛減應付賬款424707107.3元;《2020年年度報告》虛減營業(yè)成本104227790.91元,虛增利潤總額104227790.91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9.14%,虛減存貨586977348.95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5.61%,虛增預付賬款1025618,489.46元;《2021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yè)成本147757481.31元,虛減利潤總額147757481.31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70.11%,虛增存貨290883659.19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2.88%。沈陽化工已披露相關公告對財務數(shù)據(jù)進行了更正。另查明,當事人主動供述相關違法行為,積極配合調查。

  遼寧證監(jiān)局認為,沈陽化工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以及《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孫澤勝在2018年任沈陽化工總經理兼董事期間,未審慎關注沈陽蠟化利潤數(shù)據(jù)異常情況;在2019年至2021年任沈陽化工董事長兼總經理、沈陽蠟化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期間,全面負責沈陽化工和沈陽蠟化的經營管理,決策指揮沈陽蠟化利潤、存貨等財務數(shù)據(jù)調整事項。孫澤勝未能保證沈陽化工《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前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沈陽化工時任總會計師李忠主管沈陽化工會計工作,組織實施沈陽蠟化利潤、存貨等財務數(shù)據(jù)調整事項,未能保證沈陽化工《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前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沈陽化工時任董事、沈陽蠟化時任總經理楊林,負責沈陽蠟化生產經營工作,未審慎關注沈陽蠟化生產經營情況,未能保證沈陽化工《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前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沈陽蠟化時任財務處負責人冷昭甲,負責沈陽蠟化財務工作,具體實施了沈陽蠟化利潤、存貨等財務數(shù)據(jù)調整行為,與前述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是前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遼寧證監(jiān)局決定:

  一、對沈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700萬元的罰款。

  二、對孫澤勝給予警告,并處以350萬元的罰款。

  三、對李忠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的罰款。

  四、對楊林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的罰款。

  五、對冷昭甲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孫澤勝作為沈陽化工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沈陽蠟化時任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決策并組織實施財務造假行為,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違法情節(jié)較為嚴重,依據(jù)《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guī)定》(證監(jiān)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遼寧證監(jiān)局決定:對孫澤勝采取8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李忠作為沈陽化工時任總會計師,組織實施財務造假行為,違法情節(jié)嚴重,依據(jù)《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guī)定》(證監(jiān)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遼寧證監(jiān)局決定:對李忠采取4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4人被警示

  ST沈化11月28日晚間還公告,公司獲悉,相關人員收到遼寧證監(jiān)局下發(fā)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38號)。

  警示函顯示,經查,沈陽化工存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遼寧證監(jiān)局已于2025年11月25日對沈陽化工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

  沈陽化工時任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王大壯、黃殿利、代越、李忠臣、劉沂、趙希男、范存艷、許衛(wèi)東、胡寧、孔偉、孫浩洋、邵長偉、王巖、楊向宏、卜新平、張國瑞、葛友根、吳粒、龍得水、李永輝、張羽超、郭廷會、張振陽、周展鵬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沈陽化工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j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三項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遼寧證監(jiān)局決定對王大壯、黃殿利、代越、李忠臣、劉沂、趙希男、范存艷、許衛(wèi)東、胡寧、孔偉、孫浩洋、邵長偉、王巖、楊向宏、卜新平、張國瑞、葛友根、吳粒、龍得水、李永輝、張羽超、郭廷會、張振陽、周展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jiān)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ST沈化及多人遭公開譴責

  11月28日,深交所發(fā)布《關于對沈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認定等紀律處分的決定》指出,根據(jù)遼寧證監(jiān)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7號)、《關于對王大壯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38號)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實,ST沈化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guī)行為:

  沈陽石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蠟化)是ST沈化的全資子公司。2018年至2021年,沈陽蠟化為滿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過在成本核算過程中人為調整原材料生產投入數(shù)量、半成品和產成品數(shù)量以及延遲確認存貨的方式虛減(虛增)營業(yè)成本,虛增(虛減)利潤總額、虛減存貨。上述行為導致ST沈化2018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8年年度報告虛減營業(yè)成本1.30億元,虛增利潤總額1.30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0.44%,虛減存貨5.09億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5.57%,虛增預付賬款3.42億元,虛減應付賬款2.97億元;2019年年度報告虛減營業(yè)成本2.04億元,虛增利潤總額2.04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29.40%,虛減存貨0.95億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1.07%,虛增預付賬款0.05億元,虛減應付賬款4.25億元;2020年年度報告虛減營業(yè)成本1.04億元,虛增利潤總額1.04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9.14%,虛減存貨5.87億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5.61%,虛增預付賬款10.26億元;2021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yè)成本1.48億元,虛減利潤總額1.48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70.11%,虛增存貨2.91億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2.88%。

  深交所指出,ST沈化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該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孫澤勝在2018年任ST沈化總經理兼董事期間,未審慎關注沈陽蠟化利潤數(shù)據(jù)異常情況;在2019年至2021年任ST沈化董事長兼總經理、沈陽蠟化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期間,全面負責ST沈化和沈陽蠟化的經營管理,決策指揮沈陽蠟化利潤、存貨等財務數(shù)據(jù)調整事項。孫澤勝未能保證ST沈化2018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2.1.2條第一款、第4.3.1條的規(guī)定,對ST沈化上述違規(guī)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ST沈化時任總會計師李忠主管ST沈化會計工作,組織實施沈陽蠟化利潤、存貨等財務數(shù)據(jù)調整事項,未能保證ST沈化2018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2.1.2條第一款、第4.3.1條的規(guī)定,對ST沈化上述違規(guī)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ST沈化時任董事長、沈陽蠟化時任董事長王大壯,全面負責ST沈化和沈陽蠟化的經營管理,決策指揮沈陽蠟化利潤、存貨等財務數(shù)據(jù)調整事項,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ST沈化2018年至2019年3月間的違規(guī)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ST沈化時任董事、沈陽蠟化時任總經理黃殿利,負責沈陽蠟化生產經營工作,未審慎關注沈陽蠟化生產經營情況,未能保證ST沈化2018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ST沈化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負有重要責任。

  ST沈化時任董事、沈陽蠟化時任總經理楊林,負責沈陽蠟化生產經營工作,未審慎關注沈陽蠟化生產經營情況,未能保證ST沈化2019年和2020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ST沈化2019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負有重要責任。

  ST沈化時任監(jiān)事、沈陽蠟化時任董事代越,未審慎關注沈陽蠟化生產經營情況,未能保證ST沈化2018年和2019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ST沈化2018年至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負有重要責任。

  沈陽蠟化時任財務處負責人冷昭甲,負責沈陽蠟化財務工作,具體實施了沈陽蠟化利潤、存貨等財務數(shù)據(jù)調整行為,與前述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的規(guī)定,對ST沈化上述違規(guī)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沈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沈陽石蠟化工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孫澤勝給予公開認定五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對沈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會計師李忠給予公開認定三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

  上述人員,自深交所作出決定之日起,在認定期間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對沈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三、對沈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沈陽石蠟化工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孫澤勝,時任總會計師李忠,時任董事長、沈陽石蠟化工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王大壯,時任董事、沈陽石蠟化工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黃殿利,時任董事、沈陽石蠟化工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楊林,時任監(jiān)事、沈陽石蠟化工有限公司時任董事代越,沈陽石蠟化工有限公司時任財務處負責人冷昭甲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11月28日,深交所還發(fā)布《關于對沈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當事人的監(jiān)管函》指出,沈陽化工董事會秘書張羽超、獨立董事楊向宏、獨立董事吳粒、副總經理郭廷會、時任董事劉沂、時任監(jiān)事許衛(wèi)東、時任監(jiān)事孔偉、時任監(jiān)事孫浩洋、時任副總經理邵長偉、時任董事王巖、時任獨立董事卜新平、時任董事葛友根、時任監(jiān)事龍得水、時任監(jiān)事李永輝、時任副總經理張振陽,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忠實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2.1.2條第一款、第4.3.1條的規(guī)定,對公司上述違規(guī)行為在職責范圍內負有責任。

  公司時任董事李忠臣、時任監(jiān)事胡寧、時任監(jiān)事張國瑞、時任董事會秘書周展鵬,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忠實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公司上述違規(guī)行為在職責范圍內負有責任。

  公司時任獨立董事趙希男、時任獨立董事范存艷,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忠實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公司上述違規(guī)行為在職責范圍內負有責任。(中新經緯APP)

來源:中新經緯

編輯:王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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